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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執行計畫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修正

 

一、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瞭解民眾需求,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,並為其解決問題,推動戶政業務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。

三、會見時間原則定於每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,若遇會議期間或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,惟不得延遲原會見時間二週以上。

四、會見地點為本所主任室,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。

五、民眾對戶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皆可申請會見主任。若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,惟仍應回復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:

(一)涉及司法起訴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,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。

(二)已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確定案件。

(三)案件已由檢、警、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。

(四)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
(五)已責由承辦人員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。

(六)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,且無新事證者。

(七)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。

(八)非本所業務權責者。

六、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,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,倘經查證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得取消會見。

七、受理方式:

(一)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10日前,以書面(如附件一)、電話、傳真或親自向本所預約登記(聯絡電話:22916698;傳真電話:22941356)。

(二)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2案為原則。

(三)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,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主任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減,另對於弱勢族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得保留名額予以預約登記。

八、約見預備:研考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權責業務承辦人,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,應於會見2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陳核主任參考。

九、約見通知:於約見前3日通知申請人約見時間、號次、場所 (地址、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)、相關權責業務承辦人、聯絡人及電話。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申請人。

十、約見當日:

(一)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,約見時間以1小時為原則;惟遇時效緊迫得經主任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加。

(二)民眾會見主任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原則。

(三)以主任會見為原則,若主任無法親自會見時,由代理人代為會見。會見當日請權責業務承辦人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。

十一、約見後案件處理:各業務承辦人應於約見後5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,並會知研考人員,俾利管考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,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,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。

十二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得由主任指定代理人代為接見,本所業務相關同仁應配合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時間,除因必要公務外,應儘量在勤,確有要事無法參加時須指定代理人參與。

十三、本計畫奉核後施行,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附件1-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申請書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