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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地政業務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
戶所公告內容
【宣導】地政業務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
標題
【宣導】地政業務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
內容
經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,申請土地登記,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,計有線上聲明措施、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。為減少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辦理地政業務,民眾可多利用線上聲明、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,減省民眾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。
公告日期
2026/04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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