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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】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
戶所公告內容
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】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
標題
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】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
內容
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,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,放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,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。
公告日期
2026/09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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